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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7-11 10:14:0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发改能源〔2017〕7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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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98X/2017-01910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文号:

冀发改能源〔2017〕776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确保列入“2+26”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我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8个城市2017年9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经会同省商务、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物价、国资等部门及中石化河北公司、中石油河北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等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2017年国六油品保供方案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为扎实推进全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促进炼油行业科学有序发展,确保列入“2+26”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我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含辛集、定州、雄安新区)8个城市(以下简称我省8个市)2017年9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和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有效避免、缓解国六成品油供给不足或中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力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以保障车用汽、柴油供需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清洁油品生产、销售,按期在我省8个市全面供应国六标准成品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切实保障市场供应,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努力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四普柴),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的普通柴油。张家口、秦皇岛、承德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普柴,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国四普柴、国五普柴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

——2017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8个市率先全封闭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全部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汽油》(GB17930—2016)标准的国六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GB19147—2016)标准的国六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7年9月底前,我省8个市所有加油站点(本方案所指加油站点包括对外营业的加油站点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点,下同)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7年9月底前,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进一步建成持续、稳定、优质、有序的油品供应保障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确保国六油品供应

根据近年来我省油品需求和市场运行情况,预计2017年全省国六成品油需求总量约为550万吨,其中汽油260万吨,柴油290万吨。通过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到2017年底,省内炼油企业年内具备国六车用汽柴油480万吨的供应能力,其中汽油220万吨、柴油260万吨,省内供需缺口70万吨。保供任务分解到具体炼厂,缺口部分通过与中石油、中石化建立的会商沟通机制调增主要炼油企业生产计划和由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河北销售公司等主要销售企业从省外调拨等渠道解决。“十三五”期间,中石油华北石化公司1000万吨炼油扩能项目建成投产,曹妃甸石化基地炼油项目规划建设,届时省内炼厂完全能够满足全省成品油市场保供需求。

(二)保障油品供给质量

在我省8个市范围内销售的国六车用汽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和政府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进入市场。

(三)落实保供责任

2017年7月1日起,河北省保供炼油企业中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中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中海油中捷石化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按计划生产国六标准汽柴油,确保油源充足;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要加强与上级总公司或炼厂的汇报沟通,做好采购调运工作,优化库存调控,确保稳定油源,保障市场供给,强化保供主体责任;其它国有和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六油品采购供应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协调督导。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厅、交通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分公司、省内重点炼油企业共同参与的国六油品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全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做好2017年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生产与供应。各级政府组织商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网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对不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内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和产能建设,制定政策,加快质量升级项目实施,推动企业生产、保供国六标准汽柴油;协调省内炼油企业原油供应;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省外炼油企业保供河北省国六油品。

环保部门重点检查油品置换后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确保各类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安装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加油站(点)、油库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完善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质。

质监部门加强对付油系统流量计、燃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加大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车用汽柴油油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点)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公安部门配合商务、工商等部门开展成品油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营造依法生产、合法销售的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规定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企业推广使用国六标准成品油。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省内国有企业推广使用国六标准成品油。

物价部门重点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于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权分工,明确相关责任,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系统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系统,形成联接省、市有关部门及省内大型成品油生产、储备、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做好市场供求、价格、生产、库存等信息动态监测工作。

(六)制定《河北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根据油品供应紧缺程度,实现分级预警,制定完善相应应对措施,保障成品油供应,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河北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河北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成品油市场供应剧烈波动,全力保障全省生产、生活用油正常供应,并优先保障民生用油的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齐抓共管,明确分工。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成品油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3)强化监测,突出重点。加强对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本省周边市场变化,对省内成品油供需情况进行预测,实时监控省内成品油运销存情况;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企业的成品油供应。

2组织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督促成品油炼制企业正常生产,组织协调成品油调运保供。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各设区市政府(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负责本系统内成品油的市场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在成品油供应出现异常时,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调拨成品油;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储运、销售重要设施的安全。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警

省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省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及信息收集系统,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联接省、市有关单位及省内大型成品油储备、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省内成品油生产、储备、销售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监测预警信息。相关油品生产、储备、销售企业要加强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向各级主管部门报送。

3.1.2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按预警分级的要求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事件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预警分级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预警(IV级)、较重预警(III级)、严重预警(II级)、特别严重预警(I级)四级。

3.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IV级):

(1)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低于10天需求的;

(2)部分城市周边区域汽油或柴油出现断档脱销。

3.1.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重预警(III级):

(1)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70%的;

(2)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的;

(3)省内两家成品油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

(4)部分城市中心区域汽油或柴油出现断档脱销。

3.1.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严重预警(II级):

(1)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50%的;

(2)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低于6天需求的;

(3)1-3个城市汽油或柴油出现断档脱销。

3.1.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严重预警(I级):

(1)省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20%的;

(2)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低于4天需求的;

(3)3个以上城市汽油或柴油出现断档脱销。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报告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3.2.2响应启动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分级标准,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2.3响应级别和处置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V级)、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II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1)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

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组织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从毗邻地区紧急调运资源;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优先保障成品油运输,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迅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协调省内炼油企业积极组织原油进厂,保障加工负荷不下降,优先执行省内油品配置计划。

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油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

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组织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从毗邻地区紧急调运资源;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优先保障成品油运输,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对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企业、重点工程的用油;对部分车辆实行限量加油。

(3)II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迅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请示,加大外省成品油调入,申请投放国家储备成品油;协调省内炼油企业积极组织原油进厂,保障加工负荷不下降,优先执行省内油品配置计划。

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油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组织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从毗邻地区紧急调运资源;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优先保障成品油运输,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对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限制部分企业、工程的用油;对部分车辆实行限量加油。

(4)I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迅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加大外省成品油调入,申请投放国家储备成品油;协调省内炼油企业积极组织原油进厂,保障加工负荷不下降,优先执行省内油品配置计划。

省内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省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油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组织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从毗邻地区紧急调运资源;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优先保障成品油运输,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限制用油,对重要企业、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指定供应;对部分车辆限量加油,对部分车辆暂停加油。

尚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经过分析研判,根据事态控制程度、可能影响程度等,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

3.2.4信息发布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2.5应急终止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低一级应急响应标准,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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