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环〔201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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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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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077/2017-00110
发布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
文号:
冀环〔2017〕2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5日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2017年8月23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形成合力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领域,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系列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发力,有效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但与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环境安全、提升环境质量、实现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当前,清新空气、清洁的水、干净土壤已成为重要的民生需求,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日益强烈。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建设,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环境执法、震慑环境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河北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部门齐抓共管、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互补、增强环境执法合力、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解决当前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衔接实际问题、高效查办环境污染案件的迫切需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从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执法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不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筑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基础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会商重大、疑难环境违法案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相关问题。
(二)推进日常联络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落实联络员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组,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调、沟通交流。
(三)完善案件会商和双向咨询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犯罪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共商共议,统一取证规则、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规范程序和法律文书,共同发布指导性意见,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环境保护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境保护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予以答复。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案件联合查办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点区域环境案件组织开展重点案件执法司法联动,集中办理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五)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上级部门要求督办或者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关注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适时联合挂牌督办。
三、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强大合力
(一)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拘留案件以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主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二)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配合,应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提前介入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污染环境的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开展立案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降格处理等问题;依法开展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四)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业审判机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环境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着力加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功能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
“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启动相应调查程序,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二)加强案件联合调查。
在联合调查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和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三)强化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搜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环境保护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具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已经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报告及认定意见等材料。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采信。
(四)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定职责,在查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做好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移送、受理审查、沟通协商、检察监督等工作,及时查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对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准确、有效打击。省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下部门负责具体移送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逐级上报研究。
(五)推进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建设并规范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录入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六)加强技术储备和智力支持。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专家库,吸纳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环境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查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技术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庭审质证。
五、持续加强制度创新,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保障措施
(一)研究建立适应打击环境犯罪需要的案件管辖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结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特点规律,采取措施,统一案件管辖范围,保障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探索生态修复司法路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共同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和补偿赔偿机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充分发挥诉讼制度作用,创新方法举措,在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建立联合培训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采取共同举办培训班或者相互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等方式,加强执法司法人员培训,提升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加强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民警的现场采样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四)建立衔接工作激励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考核,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
(五)建立联合宣传发布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信公众号、普法宣传等方式,及时向社会通报执法司法联动工作进展和成效,发布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不断增强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