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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9-27 09:23:08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文件编号:〔2017〕—45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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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102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2017〕—45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3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土地供给,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占补平衡、节约用地问题,促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落实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工作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解突出矛盾,不断提高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将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依据规划优化项目选址,做好用地预审。

2.坚持应保尽保。通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用地需求。

3.坚持补足补优。强化市、县政府补充耕地主体责任,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加快补充耕地供给。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各市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能力。

4.坚持节约集约。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资源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扶贫搬迁、环境保护等项目纳入规划。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改进计划管理方式。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铁路、高速公路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使用国家或者省留计划指标,随报随批;省管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级先行保障,批后省级奖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放开使用,用完为止。

三、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实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市要将省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科学分解到县,并督促落实。县级政府要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切实增加补充耕地供给。构建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充分利用各种耕地后备资源,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规划投资或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补充耕地。

(三)完善占补平衡实现方式。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市域内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补足。市、县要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各市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省级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库中调剂配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申请国家统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兼顾土地开发者的积极性和指标使用者的承受力,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指导价格。

四、改进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一)简化申报材料。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6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方案一次性报国务院审批时,申报用地不必明确用地位置,不必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勘测定界资料,具体位置在省政府批准实施用地时确定。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审查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应审查仅在用地审批阶段进行。

(二)实施并联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已与矿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待签订补偿协议、办理压矿审批登记手续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复。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征占林地的,在市、县林业部门出具正在办理林地审核手续说明的基础上,可同步进行用地审查,但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

五、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供应

(一)鼓励有偿使用土地。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实行租让综合供地。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拟定供地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投资、产业等部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期和出让期,约定租金和出让金;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三)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有偿使用土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改造开发,允许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成片开发。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在5年之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土地综合利用

(一)推进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着力推进新产业在开发区集中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八、促进项目合法用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推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登记机构建设,加快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强化信息平台应用,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登记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登记大厅,推动设立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窗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各有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二)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各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当地政府组织整改。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部署,确保2017年底实现“清零”目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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