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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政府网 2017-07-05 15:45:46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甘政发〔201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发〔2017〕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实现省市县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合理授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划分原则。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激励各级政府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1.立足全局、承上启下。从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入手,通过政府间财政事权的调整划分,纵向上明确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承担范围,横向上厘清各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2.尊重历史、改革创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既要考虑长期以来演变形成的合理成分,又要在国家统一制度框架内大胆尝试,通过制度改革创新,着力解决责任划分中越位、缺位、不到位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区域管理和统筹协调,适度加强省级统筹,落实市县执行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3.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从积极稳妥推进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全局出发,完善整体设计,先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取得突破,制定分领域改革方案,分步实施,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加强省级与中央、市县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4.依法运行、权责利统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相应事权归属,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信息复杂性和政府行政效率,合理确定省市县财政事权和共同财政事权,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省与市县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上划工作。按照中央部署,积极做好配合工作,逐步将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划后,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委托省级行使的财政事权,我省在受托范围内,以中央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稳妥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1.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统筹,明确省级支出责任。在中央授权的省以下财政事权范围内,适度加强省级在推进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省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省级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中央委托行使的财政事权,由省级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行使;确需由市县行使的,按程序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

根据中央对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的划分情况,理顺条块关系,属于省级的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省级行政管理机构运行和管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省级承担的事务,由省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和负担相应经费。逐步将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加强全省统一管理,提高全省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将全省范围内环境监察和环境质量检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要通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切实强化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市县支出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公共服务组织执行、社会管理等职责。逐步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市政交通、农村公路、群众体育、区域内环境综合整治等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赋予市县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市县政府行使,省对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中央和省级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县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上级政府机构行使,委托市县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合理界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确定支出责任承担方式。基于我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收入总量小、自给能力弱、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省级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更多的调控和保障作用。现阶段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较多,省级包揽了过多的支出责任,必须逐步予以规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互相推诿。逐步将一些体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跨市县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如地方承担的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以及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省与市县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划分情况,明确省与市县各承担主体的支出责任,既要避免省级大包大揽,也要防止将过多的支出责任交给市县政府承担。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以及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要求,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省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在中央未制定全国统一标准之前,要研究制定全省统一基本标准,并由省与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获取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省级和市县按比例或省级给予市县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和市县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省级和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确需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完善支出责任体系。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与预算编制相衔接,进行动态调整。对由于先行改革而与中央后续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规定及时调整。逐步将市县辖区外部性较强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职能上划到省级。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等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对动态调整后的财政事权,按照明确的省级、市县、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归属关系,由省级与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加快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级政府要参照中央和省级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市级与县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市级政府要按照我省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精神,落实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级政府和省直管县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做到市级政府对省直管县的支持不减,避免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而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明确市级政府在统筹协调区域内经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对由县级政府承担,但更适宜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将适宜由县级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到县级,强化县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职责。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相关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梳理情况,以及分领域改革方案中支出事项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省编办负责审核相关部门行政职能和职责权限,根据改革要求,调整部门职能配置、机构编制。

省级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进程,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意见基础上,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依据和改革意见,理顺部门内部职责划分,实现本领域财政事权的科学、清晰、高效配置和有效实施。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共同财政事权由省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等综合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改革工作。

市级政府要结合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适时制定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政府裁定,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级政府裁定。

四、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主要任务。

1.分步实施推进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7年先行启动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改革;适时启动国防领域改革。20182019年,总结经验,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2020年,全面推开各领域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2.梳理省级部门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2016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2017年部门预算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情况,对部门现有财政事权按照行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等逐项梳理;配合中央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划工作。2017年完成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梳理工作(国家安全领域由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外交领域由省政府外事办负责;公共安全领域由省公安厅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梳理工作(教育领域由省教育厅负责;医疗卫生领域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由省环保厅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领域按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3.分领域出台改革方案。各部门对梳理的财政事权事项,在依法依规逐项进行审查论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方案。

(二)实施步骤。

1.全面梳理阶段。各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内容、任务和进度要求,全面逐项梳理本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编制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梳理表,所填事项必须依据充分、数据真实、意见明确。

2.审核反馈阶段。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采取专家论证等形式,对部门梳理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由部门修改完善。省财政厅重点审核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划、下放、整合及财政承受能力等,省编办重点审核因改革引起的行政职能调整变动等。

3.方案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形成本部门或本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中央对应领域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强化省财政厅、省编办审核把关作用,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与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行文,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框架内,考虑省以下各级政府履职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划分省级与市县间财政收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形成相对稳定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体系。

(三)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省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市县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四)督促市县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市县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市县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省直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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