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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政府网 2018-01-22 15:29:07

文件名称: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文件编号:琼教外〔2018〕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案登记号:QSF-2018-250002

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琼教外〔2018〕9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根据海南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将《海南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院校应高度重视,尽快健全和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局面。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8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国际学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国际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国际学生对海南省情和中国国情的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省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本省、服务社会”的宗旨。

第四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组织和学生自选两种方式,注重与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际学生须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居留许可。

第六条国际学生须在校完成一学年以上(含)修学课程,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半年以上。

第七条国际学生已修读学业课程成绩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第八条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工时和酬金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勤工助学范围可以面向外国人就业的所有行业领域。学期期间,仅限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勤工助学,暑假和寒假期间,原则上可以在全省各地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学期期间每周工时不超过二十小时,暑假和寒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四章勤工助学的申请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须填报《海南省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和导师(主要针对攻读研究生的国际学生)以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勤工助学信息,申请签证加注。

第十五条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签证加注。须向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海南省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国际学生本人护照等材料。

第十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勤工助学签证加注时应面见申请人。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应遵守所在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撤销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形,须撤销勤工助学签注许可:

(一)勤工助学协议期满或者国际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二)因用人单位经营变更、国际学生罹患重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勤工助学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勤工助学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用人单位超过勤工助学协议规定的用工时限,经警告未及时改正的。

(五)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签注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的。

(六)国际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正常学业,导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七)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八)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九)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认为须撤销签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所在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撤销函,并办理相关签注许可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协议期满后,不得自行延续,须重新申请签注。

第二十一条因第十八条(七)(八)情形,撤销勤工助学的,不得再申请勤工助学。

第六章勤工助学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中须明确注明工作地点、岗位职责、服务期限、酬金标准、工伤保险、住宿保障、其他福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须保留有关协议(合同)、工作记录和领取劳务费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勤工助学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七章勤工助学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应将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确定专人(留管干部或行政人员)负责,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留学生勤工助学相关情况。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应注重常态服务、动态管理、加强引导、化解风险,学校应建立与省公安、教育、外事等部门的联络协调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构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体系,指导院校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审核。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加强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签注审核,发挥部门网络优势,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针对有关情形,及时撤销勤工助学签注许可。探索建立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外事侨务部门积极做好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涉外政策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院校处置相关涉外事宜。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政府和教育、公安、外事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指导,主动与省内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部委颁布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后,本暂行办法需适时修改调整。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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