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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下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7-14 15:07:51

文件名称:省政府下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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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省政府近日就我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本原则,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农村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的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基本消除大班额;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村小和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城镇学校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结合我省“十三五”期间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计划,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与居住区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配套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二)规范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统筹考虑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成长规律和家长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制定教学点办学条件、教师配备等基本标准,按标准配置教学点设施设备,通过走教、支教等多种途径,保障教学点课程开设和教学质量,保障基本教学需要,方便乡村学生就学。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先建后撤的原则,防止盲目撤并和强行撤并,妥善解决寄宿学生住宿、就餐和上下学交通等问题。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三)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基础上,逐县逐校建立工作台账,科学推进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县镇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分类办学标准,新建、改扩建一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一批乡镇(片区)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校,保留和建设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正常运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重点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终端配备标准和普及水平,加大对信息化管理、技术人员及学科教师信息技术素养与能力培训,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县(市、区、特区)按照《贵州省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进度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帐,对学校大班额实行销号管理,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十三五”期间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时,将大班额情况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方案审核、指导、监督的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机制。统筹配置县域内城乡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教师抽调、借调须事先征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继续实施“特岗计划”,重点补充乡村学校紧缺教师,对紧缺专业教师实行简化考试程序招聘和考核招聘。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培养、选拔、聘任、考核、培训、调配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教师“县管校聘”,大力推进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通过跨校聘用、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鼓励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落实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实施乡村教师公租房建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对连续任教满25年的乡村教师颁发教龄荣誉证书工作,定期表彰优秀教师并向乡村、民族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教师倾斜。

(七)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坚持“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统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统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统筹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帮扶机制。探索建立均衡公平、优质共享的发展机制,以县为单位,推进办学目标整体设计、学校管理紧密融合、课程教学相互衔接、师资安排学段贯通。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完善政府宏观管理教育职能,规范对学校的监管事项,减少对学校的干扰,着力解决政府管理学校过宽过细、行政干预过多过频的问题。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推进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仲裁调解机制,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尽职免责”机制、校园安全管理风险转移和责任社会分担机制,健全受教育权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深化课程体系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充分利用我省作为教育部“西部教学改革支持活动”试点省份的机会,依托国家教学改革专家团队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我省试点项目,全面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将国家课程的实施和地方课程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招生录取办法,到2020年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九)改革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严格执行控辍保学“双线”责任制、“七长”负责制及劝返复学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区)、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和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社区)要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持续推动营养改善计划在政府保障能力、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手段、供餐质量、健康教育等方面提质升级,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十)加强学校卫生及食品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和主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控风险隐患,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中小学校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中小学校要把卫生工作列入学校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学校校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要建立常规清扫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学校厕所(卫生间)要定时冲洗、清扫、消毒。加强中小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工作,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结合不同季节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对学生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十一)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加快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十二)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关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要求,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项机制。认真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细致深入的摸底排查,建立留守儿童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社区)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十三)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筹,按照“特教特办”原则,继续组织实施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水平。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制定特惠性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财政拨款机制,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资源中心建设管理,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策。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要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度增加经费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新形势下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落实政府责任,县级政府是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解决重大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和居住证管理,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切实履行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三)保障经费投入。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承担、以县级政府为主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中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资助覆盖面原则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人数的70%确定。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科书政策,省级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教育建设项目和资金优先保障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薄弱学校以及大班额严重学校需要,并向须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倾斜。

(四)加强督导检查。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责任考核评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意见还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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