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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8-31 10:56:10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州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序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就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全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全省范围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把握原则

——以“整合”实现“精简”。对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以“简化”提升“效率”。对于审批频次较高、办理周期较长、企业意见集中的登记性、备案性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和程序限制,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办证周期,简化办事手续,实现“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一窗核发”。

——以“减证”推动“简政”。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企业可以自主管理或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达到管理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扎实做好改革过渡衔接。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和归集等工作。已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深入推进信息共享互认。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同步推进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实时传递、无障碍充分交换和共享应用。登记机关要实时动态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传输至涉企证照事项相关部门,做到相同信息一次性采集、全方位共享。通过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内部流转,实现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次提交、部门流转、一档管理”转变,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企业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三)加快实现证照互联互通。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手续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主动核对企业信息,完成信息更新,满足管理需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积极推动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真正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动态调整并公布企业设立后经营许可项目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同步深化“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改革,彻底解决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分行业、分业态加快释放改革红利。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建立统一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切实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统筹提升窗口建设能力。各级政府政务服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综合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核心要点,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按照“合并同类、保留必需、优化简化”的原则,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优化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统筹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加强统筹推进,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全面实施和跟踪评估,定期分析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涉企证照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质性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和配套工作。

(二)强化政策指导。“多证合一”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社会影响大,全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增加了13项率先实施的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各地政府要切实做好实施指导,确保各整合事项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区域内产业发展情况,另行增加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省工商局要同步加强工作指导,最大限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强化考评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考评奖惩,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要及时总结推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的,及时问责整改,提升改革落实质量。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各类新兴媒体资源,集中力量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政策宣讲、法律解读等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预期,使企业和群众精准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附件:

贵州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序号

整合事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条

2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商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第十条

3

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

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5

权限内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6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7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一条

8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

9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8号)第十一条

10

煤炭经营备案登记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第八条

11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备案

——

——

12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信息变化备案

航务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

13

原产地注册登记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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