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西藏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政府网 2017-07-05 14:37:06

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藏财预字【2017】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按照规定用途安排自治区、地(市)、县(区)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一)委托类专项是指中央、自治区事权,中央、自治区委托地(市)、县(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二)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自治区与地(市)、县(区)的共同事权,中央、自治区应分担部分委托地(市)、县(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三)引导类专项是指属于地(市)、县(区)事权,中央、自治区为鼓励和引导地(市)、县(区)按照中央、自治区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救济类专项是指属于地(市)、县(区)事权,中央、自治区为帮助地(市)、县(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应急类专项是指属于地(市)、县(区)事权,中央、自治区为帮助地(市)、县(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

第五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二)目标引领原则。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要作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要以可量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要依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情况。

(四)协作制衡原则。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绩效管理结果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条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七条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2.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3.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绩效评价。

主要评价实施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强调绩效优先。

(二)绩效跟踪。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始终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对项目运行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也可视情况直接开展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审核自治区级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选择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下级部门申报的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实施单位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负责会同本级主管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指导本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地(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自评等工作;督促指导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现预期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绩效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绩效指标设置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十八条设置绩效指标的要求:

(一)相关性。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优先使用最具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项目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指标设计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五)经济性。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指标体系包括四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决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专项绩效三个部分。

第二十条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其指标和权重原则上不可以调整。三级指标的具体指标和权重可以根据自治区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具体分值应在具体评价方案中明确。

上述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详见《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指标体系》(附件)。

第二十一条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和区域标准等。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产出的效益和产生的效果,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坚持相应匹配、突出重点原则。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在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达到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立项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论证。

第五章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及其内外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定期通报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相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自评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主管部门自评价的再评价。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重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项目决策情况、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可组织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联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建立绩效管理激励和问责机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退出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督促部门进行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未整改到位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内容、范围与计划不符的项目,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应相应调减直至取消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将上一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次年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参与项目分配的资格审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每年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进行通报,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对绩效差劣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转请纪检督查部门实施问责。

第八章绩效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形成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通过公众可获知的媒体渠道,采取通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具体实际,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安排自治区本级、各地(市)、县(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一级

分值

二级

分值

三级

分值

指标解释

项目决策

20

项目目标

6

目标合理性

2

项目目标的细化、量化程度

绩效指标明确性

4

绩效指标设定明确、细化、量化、全面

决策管理

6

决策主体

2

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决策管理主体及组织架构,专项管理是否有顶层设计,专项下设子项目决策主体及其责任是否明确等

决策依据

2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项目调整的合理性

决策程序

2

项目申报、批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决策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调整程序的规范性

资金分配

8

分配办法

3

是否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或相关方案中明确资金分配办法;考虑资金分配因素的全面合理性

分配结果

5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或方案;分配结果的有效性

项目管理

35

资金到位

9

资金到位率

3

财政资金是否足额到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实际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总额

计划投入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投入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总额

到位及时率

及时到位的资金与应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落实的及时性程度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

及时到位资金:在某一时点实际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

应到位资金: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规定应在某一时点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

资金使用率

3

实际使用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结转结余程度。资金使用率=(实际使用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使用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施单位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

资金管理

9

预算管理

3

预算编制是否细化、准确;预算执行是否与预算编制一致

资金使用

3

是否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要求使用

财务管理

3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组织实施

8

组织机构

2

组织管理机构、监督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

管理制度健全性

3

是否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

3

是否制定完整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绩效管理

9

绩效目标填报及时性

3

是否按要求及时填报绩效目标

绩效信息收集情况

3

绩效信息是否按要求收集;是否按要求整理分类;绩效信息的完整性情况

绩效控制情况

3

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及其检查监督情况;绩效跟踪与资料管理情况;是否运用项目绩效信息加强项目管理;成果验收及应用情况

项目绩效

45

项目产出

20

产出数量

6

项目产出数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产出质量

6

项目产出质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产出时效

4

项目产出时效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产出成本

4

项目产出成本是否按绩效目标控制

项目效果

25

经济效益

4

项目实施是否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及其量化情况

社会效益

10

项目实施是否产生社会综合效益及其影响程度

生态效益

4

项目实施是否产生生态效益及其影响程度

可持续影响

4

项目实施对人、自然、资源是否带来可持续影响及其程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

3

项目预期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