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吉林省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7〕2114号)
作者:佚名 来源:发改委 2018-01-03 12:38:55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延长吉林省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7〕211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吉林省
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7〕2114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吉发改财金〔2017〕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35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8年12月22日。
二、请你委督促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