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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45号)
作者:佚名 来源:发改委 2018-04-09 17:49:01

文件名称:关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45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8〕45号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7年绿色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请示》(青发改服务〔2017〕18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30亿元,所筹资金20亿元用于青岛市地铁3号线工程,1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一个重定价周期,附设续期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3年)或全额兑付。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票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在每个重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基准利率为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和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基本利差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在第3个重定价周期内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从第四个重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600个基点。

三、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即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可以在任意一个付息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应支付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延期支付次数不受限制。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发行人应至少于付息日前1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权行使公告。

四、本期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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