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5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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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检应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免费孕检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婚检工作
1994年公布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以及“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自《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婚前保健工作逐步规范开展,全国婚检人数逐年上升。2002年,婚检率已达68.0%,疾病检出率高达10%。1992-2003年12年间,全国婚检共检出各类疾病患者近600万人,较好地保护了结婚男女双方的健康。
2003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不再将婚检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导致2004年全国婚检率骤降至2.7%。为提高婚检率,近年来,我委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婚检工作,通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免费婚检服务等多种措施,各地婚检率不断提高,2015年全国婚检率已提高到58.7%。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推进婚检工作。
二、关于将孕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孕产期保健工作。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全国所有孕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500元的补助。通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我国孕产期保健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水平不断改善。2015年,全国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6.2%,住院分娩率为99.5%,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协商财政部,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并继续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等困难地区倾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多妇女受益。
三、关于加强宣传引导
2014-2016年,我委和全国妇联共同组织开展了“妇幼健康中国行”活动。两年多来,“妇幼健康中国行”已走进全国20多个省(区、市),通过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广大群众开展包括孕检等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妇幼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受到了各地群众欢迎。同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把孕检等妇幼保健服务的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幼保健人员、村医、计生服务人员、妇联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动员,通过知识讲座、入户访谈、面对面健康教育等多种方式使广大农村妇女自觉接受产前检查等妇幼保健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普及妇幼保健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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