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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93号(社会管理类290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卫计委 2017-07-04 16:24:30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93号(社会管理类290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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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解决民族地区乡村医生相关待遇问题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国家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深化医改以来,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开展订单定向培养,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关于解决乡村医生身份

从全国情况看,在当前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的背景下,将村卫生室人员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此外,深化医改以来,乡镇卫生院普遍开展了综合改革,其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定编定岗不定人”,核心是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为提高乡村医生岗位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实施意见》指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目前,江苏、浙江等地依托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推进,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待遇。

二、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我国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目前,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均已制订出台具体方案,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较好地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偏低问题,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目前,全国有27个省级政府和2500多个县级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月领取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同时引导乡村医生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不断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并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稳定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提高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三、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待遇

《实施意见》指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一是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补偿。2012年,我委已制定印发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工方案,要求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2014年和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30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再增加5元,在农村地区全部划拨到村卫生室。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增长,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二是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主要靠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目前,大部分省份出台了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10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0%左右,其余由患者个人承担。三是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1个乡村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对各地按照不同比例予以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为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实施意见》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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