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 需要哪些手续材料
法律法规网消息 双方婚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有哪些方式?需要准备哪些手续材料?
一、协议离婚:
1、前提条件:双方同意离婚,且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都达成一致协议。
2、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二、诉讼离婚:
1、前提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异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做出判决。
2、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定的离婚事由主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一次诉讼法院可能并不会判决离婚。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您需要在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3、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应该在6个月内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该在3个月内判决。
4、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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