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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被盗用 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29:18

法律法规网消息 消费者在美容院办理了一张卡,不料里面钱少了,被人盗刷了,到底怎么回事?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009年7月底,卢湾区消保委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爱人于2008年11月11日在“金色时光”美容院花一千多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至2009年2月12日,根据其消费记录,卡内尚存余额979元,后由于其爱人怀有身孕,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没去美容院消费,直至今年7月11日,到美容院消费时,突然发现其卡内余额变为491元,莫名其妙少了488元。张先生认为,先前该美容院为消费者服务时,必须经消费者签字确认的,后来,会员改用会员卡,不少会员因嫌麻烦,把会员卡密码设置成会员卡卡号,店方也不作提醒,会员卡设有密码,如被盗用等,店方应负责任。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立即与美容院取得联系,美容院称,估计是消费者会员卡密码泄露被冒用,以前从未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因为从2月份到7月份期间,会员卡的确有消费记录;另外,到该美容院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大都是老熟客了,既然是熟客,有时会员没把会员卡带身上,只要报上会员卡号和密码,即可消费,甚至有几人共用一张卡的情况;有不少消费者为了自己方便,把密码设成会员卡卡号,自认为方便自己记忆,没想到会惹出麻烦来;对于张先生爱人的会员卡被人盗用,可能是其他人用其卡号了,但因没有相关依据,考虑张先生爱人的实际情况,店方愿意作一定补偿。

区消保委指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协调,美容院同意补偿消费者288元,充值会员卡,张先生表示接受。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费会员卡加注密码时不要贪图方便,让密码真真做到加密,避免卡内余款不翼而飞;另外,诸如银行卡被盗用事件时有发生,也给我们不少启示。同时,也告诫美容院,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同时,应不忘提醒消费者及时设置密码,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

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以回答,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副作用,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等等。

而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

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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