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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质量有问题 退运费费用该谁出?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33:13

法律法规网消息 我在网上买了条裤子,到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我要求退货,那么请问,退运费费用该谁出?律师是如何回答的?

退货条款

◆◆由我们认定,我们不具备充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退货,以85%的进货价格退货,并且总件数不能超过当月拿货数量的5%。

◆◆必须是产品在没有任何污损变形的情况方可进行调换,而且一次进货只能进行一次换货,不能进行循环换货。

◆◆如此款商品已经出现断码断色缺货时,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换。

◆◆由于退货所引起的运费均由客户承担。

律师回答:

条款对你不产生效力,你可以要求退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并不统一。欧洲主要适用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洛加诺公约。两个公约均规定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赖是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

在普通法国家,当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欧盟成员国时,或因为其他原因布鲁塞尔公约不适用时,则关于管辖的普通法将会适用。

1.在确定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首先应该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将来管辖该合同纠纷的法院进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某一纠纷所涉的各国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则可按照该国际公约来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各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应受到尊重。

2.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没能履行义务通常涉及未能履行为得到的货物或服务支付款项的义务。普通法通常的观点是:“一般规则是在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付款地时,债务人必须找出他的债权人。”这样,当一个客户向一个在线卖方付款时,履行地是卖方的所在地。假如客户未能付款时,他可在卖方所在地被起诉。而一个在线卖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有缺陷时,则不能在客户的所在地被起诉。英国上议院在一个判例中认为,履行的实质**部分在卖方的所在地当他将货物装载时发生,而不是买方的所在地。因此,一个英国客户可能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位于国外而不能在英国法院起诉一个违反合同的外国商人。此外,消费者合同构成被告住所地原则的另一个例外。布鲁塞尔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消费者可在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告即卖方。另一方面,消费者仅能在其自己的住所地被起诉,这一例外规定减轻了消费者起诉或应诉的负担。但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销售的消费者合同均应适用这一规定,而提供服务的合同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商人对位于其住所地的消费者进行了诱惑熑缰苯佑始幕蚬愀妫牐且消费者必须在其住所地完成了订立合同的所有步骤。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的履行地的理解与此并不相同。

3.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法院的确定。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同占了相当的比重,在确定这些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时,欧洲各国的做法是将立法的重点放在消费者的保护上。2000年12月22日,欧洲联盟基于现行的布鲁塞尔公约而采用一套关于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新的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44/2001,该规则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该规则允许消费者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起诉设立于其他成员国的在线商人,欧盟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司法事务发言人指出:消费者信心的缺乏是阻碍这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将跨国界纠纷的管辖权交给消费者所在国家的法院,规则将鼓励消费者网上购物。根据规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网站没有特别指明一个国家,则应认为该在线公司是以全世界作为其做生意的目标。规则和传统的关于确定管辖权的规则一样,允许企业通过合同条款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4.关于网站和电子邮件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引诱问题。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对有关消费者进行引诱对于管辖权的确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如银行和网页设计等服务通过网上广告,那么随后签订的合同是否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条款而得到保护呢根据欧洲调整管辖权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第13条的规定,引诱是指在消费者所在的国家,在合同签订之前收到一个针对他的特别邀请或广告。根据这一规定,电子邮件引诱有可能被认为是特别的邀请,因为他们是有针对**的引诱。然而,网页上的广告的地位则是不清楚的。

5.关于网络服务器的地位问题。公司将他们的网络服务器置于世界上不同的地方,且这些地方与在线商人的实际的所在地并不一致。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在线商人的营业所在地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不应被视为营业所在地。因为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器的实际位置与签订合同的地方是完全不相干的;同时,如果将网络服务器视为营业所在地可能会削弱法院行使对狡猾地将他们的网络服务器设置在不同的地方的企业的管辖权的能力。这也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关于电子订约的公约草案中所支持。

6.关于普通法国家中的令状可否通过网站进行送达从而取得管辖权的问题。普通法国家的对人管辖以能够对被告进行送达作为主张管辖权的基础。在电子交易中,一些人建议,一个单纯的外国公司在一国建立一个网络服务器,当其服务针对该国消费者时,网络服务器可能会被认为属于营业所在地,因它可以进行实质**的广告和商业交易活动。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器满足了对营业所在地的关于一定程度的持久**和可承诺**的要求。因此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网站送达令状,这样某些法院可据此获得管辖权。本文认为,通过网络进行的令状送达不能成为普通法国家主张对人管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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