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知识

出车祸死人怎么赔偿 没钱可以坐牢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16:42:08

法律法规网消息 生活中处处有意外,世事难料,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出现交通事故一定要冷静,想想该如何处理?出车祸死人大概需要赔多少钱?没钱赔可以坐牢吗?

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三、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四、死亡赔偿金的**质

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质地位。车祸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经济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丧葬费这几类。以上费用由车险中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赔付(除精神损害外)。

赔偿金按照接受诉讼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根据受害人年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受害人年龄60周岁以下:赔付20年 受害人年龄60-75周岁:赔付(20年-增加岁数) 受害人年龄75岁以上:赔付5年 以北京为例,北京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859元,按20年计算就需赔付105万7千。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判定,1级(全残)赔付100%,2级赔付90%,以此类推。赔付年限为20年。根据受害人年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受害人年龄60周岁以下:赔付20年 受害人年龄60-75周岁:赔付(20年-增加岁数) 受害人年龄75岁以上:赔付5年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部分:辅助伤残致残的受害人使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应按照”普通适用”标准配置,即非奢侈,豪华型。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和安全**的要求。 如受害人因车祸造成生活无法自理,则需要赔付相应的护理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备注:如超过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需继续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或护理人员,人民法院应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5-10年。

如受害人由于车祸造成其无法承担抚养义务,肇事司机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分为两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成年人。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备注:伤残等级按全残100%,每减1级减少10%计算。

被扶养人未成年:按受害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计算(18-被抚养人年龄)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按受害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计算20年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按受害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计算(20-大于60周岁的岁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按受害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计算5年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费用。 备注:必须是有合法的收入证明,必须证明该收入是因为遭到损失后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单位没有扣发其收入,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

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拒绝安全带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常见原因,此外,停车不守法、开车打电话和低估天气因素成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降低车祸发生的情况有:驾驶人员在上车前将耳机连接在手机上用于接打电话,驾车途中对身旁的手机坚决不要理会;雨雪天驾车必须做到操作柔缓、保持车距和低速行车,这可以为紧急刹车留出余地。

农民车祸死亡按农村标准赔偿

正文: 农民车祸死亡无城镇户口按农村标准赔偿河南籍农民肖跃甫夫妇来西安打工12年。然而,2006年7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肖妻的生命。对妻子的赔偿让悲痛中的肖跃甫不解,如果是城镇居民,妻子的命值16万;而农民只值4万。

农民之惑

算到2006年,河南临颖县的肖跃甫夫妇已经在西安生活12年了。然而,不幸就在去年夏天突然降临,肖妻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身亡。虽然肇事司机获刑,但法院判决的民事部分赔偿与肖跃甫提出的相差悬殊,“我们两口子住在西安,挣在西安,花在西安,为什么人一死就得按农村人对待了?”

打拼12年不幸遭遇车祸

1994年,河南临颖县杜曲镇农民肖跃甫和妻子陶会巧来到西安谋生。起初两口子在一个亲戚的压面房打下手,不久后,凭着有车工技术,他们在东郊康乐路附近开了一间门面房,修电器、配钥匙、电焊加工,还在不大的门面里办话吧、卖冷饮……为了供老家的两个女儿和在西安出生的儿子上学,两人不分昼夜地干活。

此后,由于拆迁,夫妻俩又换了两个地方,但都在黄河厂附近,一家人的户口也一直在农村。生意越来越好,两口子辛劳之余也颇觉满足。然而,不幸突然降临!

“老肖,我去买菜了。”去年7月5日上午11时,陶会巧给肖跃甫打了个招呼,骑上电动自行车就走了。肖跃甫没有想到,妻子这一去就成了永别。没多久,一位熟人来到铺子,告诉肖跃甫幸福路十字附近出了车祸,没见人,但现场的电动自行车是肖家的。惊慌失措的肖跃甫跑到现场,一地鲜血,“她出事了!”哭喊着向路人打听后,肖跃甫赶到西京医院急诊科,见到妻子时,“只有出的气了”。

当日下午2时,抢救无效,陶会巧死亡。

很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七大队作出认定,出租车司机乔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发后,肖跃甫多次找到司机和车主,要求赔偿,但未能达成一致。

未按城镇居民对待受害人家属不服

去年9月4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出租车司机乔某起诉到法院,肖跃甫及家人提出共计29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 165440元。之所以提出这个数目,肖跃甫认为自己虽然户口仍在河南农村,但自己和妻子已经在西安打拼了12年,“按照最高院一个复函,应该算是城镇户口。200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272元,20年就是16万多!”

肖跃甫所称的复函是去年4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复函随后被印发给全国各地高院参照适用。  

上一篇  1 2 3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