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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可否请求法院重判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5 10:20:46

法律法规网消息 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钱财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会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以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2007年A先生与B女士通过邮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财产范围已涉及房产、公司内部股票及存款。A先生其后依约向B女士汇款45万美元,B女士邮件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自此履行完毕。2007年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亦已明确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及债务已经分割完毕。2010年国内S市F区法院作出生效离婚调解书。2011年,B女士以其近日发现A先生于2010年双方在国内离婚时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S市F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A先生于2010年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前所取得的财产。

法院判决:于国外生效离婚判决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A先生于2007年美国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后至2010年F区法院作出生效离婚调解书之日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B女士早在2007年即对A先生的财产状况清楚知悉,且双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A先生亦根据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

律师说法:一方可否以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基于隐瞒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基于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基于隐瞒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等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由于夫妻一方不知情,另一方又未如实陈述,在离婚时未对协议财产全部分割,后又发现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虚构房屋为全款购买 原告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案情简介:女方虚构房屋为全款购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为自由恋爱,2008年12月22日刘某某为了结婚转给黄某20万元用以装修黄某全款购买的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但因刘某某与黄某父母无法相处,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离婚,2013年2月7日,刘某某与黄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女方于2008年10月底全款购买东海长洲小区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未装修。男方于2008年12月底向女方汇款人民币20万元,女方将此人民币20万元作为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装修完成后双方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破裂并已登记离婚,女方自愿返还男方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了解到黄某购买的房屋并非全款购买,而是按揭,同时黄某在婚姻期间又购买了其他房产。故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刘某某与黄某在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黄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及刘某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黄某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虚构了“2008年10月黄某购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76号8单元27-6号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实际上黄某购买该房屋时按揭贷款200000元。如果婚前一方购买房屋不是全款购买,而是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将涉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处分。因此黄某虚构“婚前购买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会影响到刘某某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故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黄某构成欺诈的行为。刘某某与黄某在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刘某某因该协议取得的100000元亦应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黄某隐瞒自己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事实,企图在得到房产的情况下不归还刘某某一同偿还的房贷,这种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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