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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83号
作者:佚名 来源:住建部 2017-01-24 11:25:13

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83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任蒙: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3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武汉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83号),你于2016年12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3日

抄送: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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