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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08-14 09:55:42

文件名称: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教委规〔2017〕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教委对所属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开展省级审批试点的批复》(教高厅函〔2016〕100号),经研究,我委修订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教委对所属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开展省级审批试点的批复》(教高厅函〔2016〕10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按照新专业省级审批试点工作要求实施。

第三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市教委统筹协调所属高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鼓励高校设置专业:

(一)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二)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三)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特别是在金融、贸易、航运、制造、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医药卫生等8大重点领域,有一定的行业基础或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控制设置专业:

(一)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的专业;

(二)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三)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四)预警专业。

第五条高校应避免过多、过快设置和低水平重复设置专业。原则上,各高校年度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目录外新专业总数不超过2个。

第六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依托教育部设立的专门网站。

第七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四)市教委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第八条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七条有关程序和要求由市教委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市属高校设置目录外新专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高校应对所设专业开展充分调研,对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并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至少一周。经公示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外,还需提交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四)公示期间,市教委委托专家审核申请材料,对专业名称的规范性、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将专家意见反馈至相关高校。

(五)公示期满后,高校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

(六)市教委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第十条高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中的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市属高校撤销专业需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高校应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教委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对本区域内高校的专业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如果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市教委应对其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市教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市教委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学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解释权归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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