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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3-21 18:00:09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3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

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助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取缔关闭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取缔关闭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取缔关闭禁养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彻底解决禁养区养殖污染治理问题。

(二)坚持“重点突击、全面推进”的原则,分行政区域、分时段有序推进。

(三)坚持“自愿关闭和依法强制关闭”相结合的原则,疏堵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取缔关闭目标。

(四)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执法”的原则,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取缔关闭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先期启动珞璜、鼎山两镇(街)禁养区取缔关闭工作,在完成2015-2016年度“四清四治”取缔关闭养殖场数量的前提下,力争全面完成两镇(街)139家规模养殖场取缔关闭任务;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到2017年底前完成取缔关闭其余镇(街)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

三、相关政策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就地复耕、就地转产或迁建到适养区,给予以下相应政策支持(“禁养区”划定后在禁养区区域内违规修建的畜禽养殖场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

(一)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支持政策。按实际拆除圈舍及配套房面积,视不同建筑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见附件1),同时享受存栏畜禽清空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助以及拆工费补助(畜禽存栏清空补助、拆除配套设施补偿以及拆工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关闭后就地复耕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畜禽养殖场,业主提出书面复耕申请(城镇规划建设区除外),经镇(街)批准同意后,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经镇(街)验收合格(验收标准另行制订),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按原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房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关闭后迁建到适养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主动关闭原畜禽养殖场,拆除养殖圈舍及配套房、配套设施,业主提出迁建书面申请,经适宜养殖区所在镇(街)批准同意,业主按畜禽养殖标准化要求,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规范化设计与修建圈舍,且达到下述养殖规模,最后经镇(街)验收合格(验收标准另行制订),除享受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迁建户可优先选择适宜养殖区各镇(街)提供的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规划所列、用于2015-2020年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的地块。

2.建设出栏300头以上(含300头)的标准化规模猪场(羊场、兔场、牛场的养殖规模按生猪的当量折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

3.建设存栏3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商品蛋(肉鸡)鸡场(鹌鹑场按8只鹌鹑折合1只鸡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

以上迁建补助,每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的政策。对地处城镇周边的养殖场,鼓励业主转产进入工业、商贸、服务等行业。但业主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且需经镇(街)、国土、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

(五)其它支持政策。

1.能提供建场用地审批手续、曾获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环保手续的养殖场,除享受自愿主动清空存栏补助,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补助外,另给予前述所列总额30%的奖励。

2.主动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自愿保质保量完成关闭的养殖场,除享受自愿主动清空存栏补助、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所列补助外,另给予前述所列总额30%的奖励。

3.经反复宣传动员,仍不愿关闭,导致超出期限影响工作进度,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的养殖场除不享受畜禽存栏清空补助、拆工费补助和奖励政策外,还需同时承担清空畜禽存栏、强制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配套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4.对其他镇(街)提前到2016年年底前自愿主动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可享受上述所列各项支持政策。

(六)对近期(2017年内)拟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取缔关闭政策可与征地拆迁工作有效对接,避免短期内重复补偿补助。

四、工作步骤

2016年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取缔关闭工作拟分前期准备、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20日-9月30日)

区、相关镇(街)分别成立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取缔关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责任镇(街)编制工作方案,召开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专题会议等。

(二)宣传动员阶段(10月8日-10月15日)

以责任镇(街)为实施单元,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召开禁养区内村(居)社干部以及各养殖场业主参加的有关禁养区取缔关闭工作会,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有关取缔关闭政策,鼓励业主自行关闭、转产或迁建。同时,各镇(街)组织人员对禁养区养殖场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开展准确测量等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

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开展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殖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强化对禁养区违规修建养殖场的威慑力。对主动自愿取缔关闭,按要求就地复耕、转产、迁建的畜禽养殖场按照上述支持政策执行;对规定时限内拒不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取缔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责任镇(街)对取缔关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同时,由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开展综合检查验收,将取缔关闭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委区政府。

其他各镇(街)按照全区取缔关闭目标任务总体时序,灵活安排工作进度,原则上要求尽量提早完成各自取缔关闭任务。

五、职责分工

(一)区畜牧兽医局:1.负责对养殖场取缔及迁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养殖场迁建,协调相关部门及镇街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的宣传动员、搬迁规划;2.编制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指导和政策引导,指导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3.积极组织开展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二)区环保局:1.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场环保手续及排污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养殖场污染环境违法事件,对不进行整改、关闭的养殖场依法实施处罚;2.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对限期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报请区政府实施取缔或关闭;3.对于常年存栏量大于3000头以上生猪存量当量(含3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对常年存栏200-3000头以下生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以及组织相关部门及镇(街)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三)各责任镇(街):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和养殖场拆除补偿评估,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取缔工作的宣传动员,对养殖场采取的整治方式进行审核以及治理完成后的审核上报,并负责与养殖场业主签订关闭、复耕、迁建等相关协议;2.按要求具体落实养殖场关闭取缔、搬迁或转产,完成养殖养殖基础设施的拆除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4.负责巩固治理成果,与村社签订责任书,加强巡查和防范,坚决防止已取缔的养殖场(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畜禽养殖发展以及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安排上给予大力支持。

(五)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时拨付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支持资金。

(六)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七)区规划局:负责对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八)区城乡建委: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的养殖场建设,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执法检查、处理。

(十)区农委:负责落实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粪便高效资源利用的沼气项目规划、申报、监管等工作。

(十一)区水务局:配合区环保局查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水污染行为。

(十二)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禁养区内驯养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的取缔;搬迁场占用林地的审批等工作。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整治相关法律咨询。

(十四)区公安局:牵头维护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期间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部门检查、执法和煽动滋事的行为等。

(十五)江津工商分局: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处理。

(十六)区信访办: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十七)国网江津区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对重点整治对象,按有关程序实施停断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谭庆区长任组长,张晓江常务副区长、肖文军副区长、吴晓琳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从区级相关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政策宣传、综合执法、后勤保障、安全维稳、资料文秘等推进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取缔关闭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级财政根据禁养区应取缔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数量,做好资金安排预算,专项用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区级部门积极整合涉农、治污等项目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奖励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拆除圈舍、就地复耕转产、迁建到适养区的养殖场(户);区级财政另行安排3%当年总补助金额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取缔、关闭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考核工作纳入对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的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畴。三是建立监管制度,镇(街)、村(居)加强巡查,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以利于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四是建立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机制。镇(街)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按照镇(街)、村、户三级联动,强化对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与处理;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粪污综合利用的培训、指导与服务,鼓励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引进企业兴建有机肥厂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强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达到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目的。

附件:1.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圈舍及配套用房设施的补助标准

2.禁养区内养殖场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拆除配套设施补助标准表

附件1

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圈舍及配套用房补助标准

结构类型

墙体

房盖

补助单价

(元/m2)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为主

混凝土或预制盖

27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架结构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230

墙瓦结构

柱间竹编墙为主或单砖墙,简易支架结构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165

简易

单砖或土墙,简易支架结构

毡盖(含棚盖)

100

附件2

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拆除配套

设施补偿标准表

存栏畜禽种类

存栏畜禽清空补助

拆工费补助

拆除配套设施补助

60元/头

20元/平方米

(达到标准:养殖场圈舍及配套用房墙体、支架结构、房盖、圈舍隔断以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

养殖场配套设施包括:化粪池(参照人使用的粪池)、沼气池、动力电、畜禽养殖所用水井、专用道路等。其补偿标准参照津府发〔2013〕70号文件执行。

奶牛

800元/头

肉牛

600元/头

20元/头

4元/只

4元/只

蛋鸡

4元/只

肉鸡

4元/只

肉鸭

4元/只

鹌鹑

0.5元/只

注:1.取缔关闭实施后再引进的畜禽不得享受存栏清空补助;

2.15日龄以下的肉鸡、鸭、鹌鹑不给补助。

3.野生类畜禽视同人工饲养。

4.鹿场视同山羊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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