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证监会 2016-01-24 20:00:39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令【第123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