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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福建 2016-06-27 21:06:15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文〔2016〕2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第二条 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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