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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福建 2016-06-27 21:06:11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6〕9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称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规定办理。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公安厅、侨办、外办《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4〕12号)规定办理。 3.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二)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1.被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2.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三)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3.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 4.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登记常住户口。 (四)其他无户口人员 1.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2.根据现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县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 (五)关于确定出生日期和落户地址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或者亲属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予变更。本实施意见未明确落户地址的,按自有产权住房、父母、其他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朋友、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地址的顺序办理落户。 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事关公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问题导向、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全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省公安厅要认真贯彻落实无户口人员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落户规范,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依法依规登记户口;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确保户口登记不重不漏;大力开展“打拐”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采集“非亲属”关系落户人员DNA检材,及时发现和救助被拐卖儿童。 省民政厅要进一步畅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渠道、缩短办理收养登记时限,方便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取得《收养登记证》;加强政策研究,采取优先保障移送捡拾弃婴、儿童的移送人依法收养或接受寄养的措施,引导公民通过合法收养渠道收养子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受到监护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省卫计委要加大对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指导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以亲子鉴定证明为主要依据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流程,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提供方便;与公安机关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共享机制。 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开展亲权鉴定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公证以及与群众登记户口相关的其他鉴定、公证事项。 省教育厅、人社厅、住建厅等部门要及时对接服务,确保新增人口依法及时享受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研究制定在户口待定考察期间人员先行依据实有人口登记信息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以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为契机,加快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业务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公民身份信息一致性认证水平,为国家建立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任根制度打好基础。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引导,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创造宽松政策环境,引导群众规范办理户口登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情况的跟踪掌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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