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上海地方法规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09-20 14:41:58

文件名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及《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实行网络实时报告,信息报告网络自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为互联网(网址:http://ylzl.hs.sh.cn)。原公共卫生政务外网(网址:http://193.168.11.2:7777/web)同时不再使用。

二、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实时填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三、为确保信息安全,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定级为第三级。采用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组合,实现对医疗机构用户身份鉴别。登录系统的数字证书支持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也可由符合卫生计生行业规范的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嘉杰国际大厦16楼)颁发。

四、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八、九、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限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本市一证多址医疗机构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时应根据监控系统设置要求报告事件发生地点。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自收到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进行审核。

六、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监控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对报告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提高防范能力。

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逢疑必报原则,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对未按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导致信息泄漏的责任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