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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利用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发布广告行为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8-09-06 09:19:07

文件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利用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发布广告行为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政府、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精神,围绕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总体目标,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的管理服务和更高品质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利用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发布广告行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摸情况,依法实施整治

各区、相关单位要抓紧全面核查辖区内现存的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数量、设置地址及部位、设置时间、设置人、规划情况、许可情况等信息,摸清家底。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和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要及时告知设置人立即停止播放广告内容,限期整改。经告知和督促拒不整改的,移送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对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类设施依法拆除,对LED点状光源电子显示设施(俗称媒体墙)依法恢复其原有功能。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规范审批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5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建筑立面涉及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须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绿化市容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及其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各类设置户外电子显示设施的申请,不得以店招、临时广告的形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电子显示设施;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电子设施不得播放任何内容的广告;政府部门不得征用违法户外电子设施发布信息,各领域发布信息的电子设施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建立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对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应明确播放、维护责任人,播放机房要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和使用设备;对使用播放控制信息系统进行内容播控的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要明确主体责任,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电子显示设施一般不得与网络联网,已经联网的,必须采用先进的技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网络入侵事件。相关系统维护日志按照规定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应建立播放视频、字幕、图片的逐级审批制度和专人播放制度,并落实防非法插播措施,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播放公益广告内容的管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

连接互联网的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联系人、值班电话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发生变化时,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备。开机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日常监管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加强户外电子显示设施管理对城市风貌保护、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提升上海全球城市形象、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和保障城市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曝光利用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装置违法发布广告的典型案件。

公安、城管、绿化市容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擅自设置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和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坚决遏制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擅自设置和违法发布广告现象;公安部门要对使用播放控制信息系统进行内容播控和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设施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设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备案工作;发现危害信息安全情况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工商、城管、绿化市容等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快捷准确的设施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和及时的违法信息抄送机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擅自设置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和违法发布广告的,要及时告知同级绿化市容和城管执法部门;城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内容违法的广告,要及时抄告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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