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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6-14 16:35:51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5〕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安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项目发包前由区财政局授权区国资办对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用进行评价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评审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单独进行预算评审,其采购控制价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项目立项金额或概算批复金额控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控制招标限价”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评审方式分为直接评审和间接评审。直接评审是指由区国资办工作人员直接实施评审;间接评审是指由区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评审。间接评审选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委托评审业务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预算评审为硬化财政预算约束服务,评审结论是设置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将其直接用作审计结算价或合同价。评审结论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发包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请预算评审。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以列入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立项为前置依据,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抢险和上级部署等特殊情形项目按程序提请决策和审批后再申报评审。

第八条 建安工程费预算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均要实行预算评审,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控制价由建设单位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结论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仅包含建安工程费,不包含征地拆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含相关电子文档):

(一)项目立项批复;

(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三)项目地勘报告、设计施工图以及施工图预算书。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建设单位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

(一)《渝北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关于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的行政会议纪要;

(三)设计施工图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送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送审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缩短或延长评审时间。

项目备案时限以最终收齐备案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出具项目备案备查函当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备案时间。

第十三条 一般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类项目经评审后,由区国资办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预算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安全抢险、应急救灾、重大任务等特殊项目。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由区国资办组织预算评审。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其招标范围、计价原则、付款方式等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区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前述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部门)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

预计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直接审定;

预计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

预计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区领导审核,再由建设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

预计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综合监督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专项工作区领导审核,再由建设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前,按规定报区人大审议、送区政协协商。

(二)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的项目。主要包括景观雕塑雕饰、公园小品等工艺复杂、艺(技)术价值含量较高的项目;专有技术(新工艺)项目。此类项目因其具有艺术性、专业性、价格隐蔽性等特点且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其控制价由建设单位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结论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一来源或已明确供货单位的货物、施工合同中约定需核价的货物以及招投标时明确的暂列或暂估部分,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共同核实,最终结算价以区审计局审定的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变更和新增的工程及货物,不进行预算评审,其投资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计价(结算)原则执行,超评审控制价和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理,但新增工程或货物需另招标的,须申报预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服务类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单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国资办进行预算评审。单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控制价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工期,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评审。其他工程服务(如规划、检测等)不进行预算评审,其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预算评审的建安工程费控制价或经结算审计的建安工程费。设计费和监理费可采取绝对额、费率、单位造价的形式确定控制价,勘察费可采取绝对额或单位造价的形式确定控制价。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服务类项目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含相关电子文档):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送审预算及编制说明;

(三)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申报工程服务类项目备案,建设单位一次性报送以下资料:

(一)服务类小额项目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的行政会议纪要;

(三)送审预算及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服务类项目经评审后,由区国资办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具有法定理由经批准可不招标的或已明确服务单位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多方询价后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工程监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程勘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工程设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缩短或延长评审时间。

项目备案时限以最终收齐备案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出具项目备案备查函当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备案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用其它方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公管办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和拨付工程款,涉及财政资金的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预算,区审计局不予办理结算审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应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托评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如下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受托评审中介机构纳入工商部门不良诚信系统记录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政府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渝北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2〕86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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