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费用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费用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征地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费用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搬家补助费
以户为单位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次标准为12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每次标准为1500元,计发2次。
二、住房货币安置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以人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每人4000元。
三、农房异地迁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以人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每人4000元。
四、农房异地迁建新占宅基地补助费
以人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每人2400元。其中,3人及
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五、个人生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
水缸、灶、粮仓、猪圈、水管、照明用电、粪池(含沼气池)、贮水池、机井、闭路(含卫星接收器)、电话、宽带、太阳能热水器等生活附属设施,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生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户4000元。
六、购房补助费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且自行购买住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基数计发购房补助费,标准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悦来街道、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每平方米1300元,龙兴镇、石船镇每平方米1000元,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统景镇、洛碛镇、大盛镇每平方米900元;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计发购房补助费。
七、按时拆房奖励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拆除原有住房的拆迁户,以人为单位计发按时拆房奖励费,标准为每人3000元。未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拆除原有住房的拆迁户,不享受按时拆房奖励费。
八、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原房屋并完善了住房货币安置手续的,以住房应安置面积为基数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