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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8-03 16:34:25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2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

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

渝档发〔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

最近,我市某单位发生一起档案库房密集架倒塌的安全事故。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按正常操作程序打开密集架第一列柜门抽取档案时,该列密集架突然发生倾斜并倒塌,所幸该列密集架离墙较近,密集架上端倒塌后支撑在墙上,档案工作人员仅被滑落的档案卷皮划伤皮肤,未造成严重后果。经事后检测,密集架倒塌原因是由于安装不合格造成的。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单位档案库房密集架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为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现将档案库房安装密集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档案密集架采购、安装中的质量安全问题。采购档案密集架应从产品质量、厂商资信、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评估,并签定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密集架的结构、加工制造、原材料、外观质量、载重性能,电动密集架的电气、安全防护、噪音,密集架的安装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7-92)要求。密集架安装调试完毕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直列式档案密集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楼面荷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国家档案局2000年发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4.2.14条规定:“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 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凡是楼面荷载达到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库房,不能安装密集架。已经安装密集架的单位,应请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对楼面荷载进行核实,达不到规定荷载标准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对楼面荷载加固有困难的,密集架可移至底楼安装,并作防潮处理。

今后新建办公楼的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事先考虑档案库房的位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楼面荷载、库房隔潮、保温、防虫、蔽光、通风、密闭等问题进行设计、建设和装修处理。

三、档案密集架的安装布局应符合国家要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库房内档案装具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档案密集架高度不宜超过六层。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安装有密集架的档案库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档案和人身安全。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档案保管 密集架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档案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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