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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5-02 16:31:03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5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渝卫家庭发﹝2016﹞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疗对象

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二、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定点治疗,定点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其中住院治疗机构应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到定点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的,应事先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三、治疗办法

(一)门诊治疗。对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免费治疗,或者实行年度定额报销: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个人当年未使用完的治疗经费,在年底时发放给个人。确因病情需要,治疗经费超出定额标准的,也应据实给予报销。在区县范围内只能采用这两种治疗方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如需在现居住地门诊治疗,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现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定点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也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协议将定额治疗经费发放给个人。

(二)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需住院治疗的,经定点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可在定点治疗单位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报销后超出部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给予据实报销。

(三)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治疗的,经乡镇、街道负责卫生计生工作的机构审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给予免费治疗。

四、经费渠道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要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或报销后的不足部分,在区县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解决。住院治疗开支数据较大,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原《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渝人口发〔2012〕7号)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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