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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30、10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环保部 2017-12-22 17:35:41

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30、10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文件编号:环建函[2017]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30、103号“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教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加强环境教育立法,促进环境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部门制定、修订环保法律时,十分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在多部环保法律中均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原则规定。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我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强化环境教育工作。2016年,我部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提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教育部一贯重视加强环境教育工作,先后颁布了中小学环境教育大纲和实施指南,制定了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统筹安排环境教育内容,指导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2016年颁布实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环保法律的学习和教育作为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已在多地实施和论证调研

为推动国家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我部先后开展了《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等研究课题,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基本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系统分析。我部还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环境教育立法专题调研,并组织专家围绕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完善。

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分别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河南省洛阳市制订了《环境保护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了《环境教育办法》。这些有益探索,对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重庆、厦门正在积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制定,湖北、福建等地正在开展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各地立法实践,总结经验,深化理论研究,并将适时向你委提出立法建议。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教司李家祎

联系电话:(010)6655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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