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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8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环保部 2017-12-22 17:35:41

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8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文件编号:环建函[2017]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4号“关于制定出台渤海保护法的议案”、第483号“关于加快推进渤海保护立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非常广泛,各类在陆域和海上进行的经济活动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因,开展了有关的立法修法工作,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涵盖海域环境保护、陆域污染防治、海洋资源开发和移动源排污监管、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领域,内容较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环渤海各省市也根据当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定,如《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我国渤海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部署了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明确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工作措施,包括海洋环境质量目标、陆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等移动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并对渤海的辽东湾、渤海湾和黄河口等海域污染整治提出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相继出台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水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了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因此,就渤海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工作重点是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问题,可通过正常的法律法规修改程序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孙凯峰

联系电话:(010)6655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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