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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杭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7-09 20:04:09

文件名称: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杭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编号:浙府法建〔201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府法建〔

2018〕

2

A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杭第

133号建议的答复

章靖忠代表: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杭

133号)收悉,经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比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制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关工作部署。我们认为,您对问题分析透彻、全面,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一定的可行性,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独立公正仲裁,提升仲裁公信力,推动我省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制度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2015年

3

18

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发〔

2015

23

号)。随后,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

2015

10

号)。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均制定出台了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对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不当接触等行为予以明令禁止。上述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为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仲裁活动的性质不同于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仲裁机构的职能、性质,仲裁活动不属于司法活动,现有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制度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仲裁领域,由省级层面制定、出台干预仲裁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目前尚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是仲裁发展仍存在着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并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年

9

1

日施行至今,中国仲裁协会尚未组建,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使联系、指导仲裁职责。与之相对应的是,省级政府法制机构也仅仅承担着联系、指导仲裁的职责,不具有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由于行业管理主体的缺位,以及仲裁机构组建主体、登记主体与业务指导主体分属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制约着仲裁工作的发展。鉴于仲裁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障碍,有待于国家与地方机构改革以后进一步理顺,目前由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出台干预仲裁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尚不成熟。

三是仲裁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对我省贯彻实施仲裁法以来全面了解情况来看,全省仲裁案件受理数、标的额总体上持续、稳步增长,至

2017年底,全省仲裁机构总计受理案件

94667

件,各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数

8606

件,且近三年受案数已连续突破

1

万件;受案标的总额累计达到

1185.52

亿元,各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标的额

107.77

亿元,近三年受案标的额均超过百万元。总体上看,各地仲裁机构对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民商事纠纷解决,繁荣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省仲裁发展中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相比,还不到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1%

,占比依然较低;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比例也较低;仲裁发展呈现出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性,差异较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

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优势和特点缺乏深入了解,对仲裁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诉讼。此外,仲裁公信力一直以来是仲裁事业发展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社会各方都很关注,也成为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仲裁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一些仲裁机构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等。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当干预仲裁活动,不仅有损政府形象,直接妨碍仲裁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影响仲裁公信力。因此,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对我们开展仲裁联系、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的有关工作措施

考虑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独立仲裁的必要性,

2018年

6

月,我办召开了由

11

个设区市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仲裁工作会议,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仲裁机构建立关于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仲裁机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记录制度。

1.

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应当严格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以及仲裁机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并包括以下事项: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记录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各仲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开放投诉举报途径,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就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仲裁机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仲裁机构应当定期对举报信息以及机构本身对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并向仲裁员征询收集相关记录。有关记录应当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省法制办备案。

3.

各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受领导干部不当影响的问责机制。如果仲裁员受领导干部不当影响而枉法仲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但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对其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将该仲裁员除名。

(二)积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组织等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仲裁活动的责任追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领导干部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日常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监督信息,健全全方位、立体式、动态化的干部监督工作体系,省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监督信息综合运用构建大监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干部大监督工作机制信息沟通办法》(浙组〔

2018〕

12

号)、《干部大监督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浙组〔

2018

〕)

13

号),对于涉及省管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具体人和事,省委组织部将视情予以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以及省级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络。待国家和省级机构改革推进到位后,进一步理顺仲裁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仲裁机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尽快出台,并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牢牢把握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引导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让仲裁工作融入党政工作大局;着力推进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浙江仲裁影响力、公信力。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恳请您继续对政府法制工作予以支持和关心!

联系人: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黄颖慧

联系电话:

81050396传真:

87054982

编:

31002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6月

2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6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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