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件编号:闽司〔2017〕1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全省各公证机构就2016年度公证机构的执业、公证质量监控、队伍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表》,各考核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核,省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日常管理、监督情况进行复核后,确定考核等次。现将全省90家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优秀等次公证机构20家
1.福州市4家:福州市鼓楼公证处、长乐市公证处、福清市公证处、连江县公证处。
2.厦门市2家: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
3.漳州市3家:漳州市公证处、龙海市公证处、漳州市佳信公证处。
4.泉州市1家:惠安县公证处。
5.三明市2家:永安市公证处、明溪县公证处。
6.莆田市1家:仙游县公证处。
7.南平市2家:邵武市公证处、建瓯市公证处。
8.龙岩市2家:龙岩市闽西公证处、龙岩市龙津公证处。
9.宁德市2家: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古田县公证处。
10.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二、合格等次公证机构67家
1.福州市9家:福州市公证处、福州市台江公证处、福州市仓山公证处、福州市晋安公证处、福州市马尾公证处、罗源县公证处、闽侯县公证处、永泰县公证处、闽清县公证处。
2.厦门市5家:厦门市公证处、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
3.漳州市7家:漳州市弘立信公证处、平和县公证处、东山县公证处、漳浦县公证处、诏安县公证处、华安县公证处、长泰县公证处。
4.泉州市9家:泉州市通淮公证处、泉州市刺桐公证处、晋江市公证处、石狮市公证处、泉州市泉港公证处、南安市公证处、安溪县公证处、永春县公证处、德化县公证处。
5.三明市10家:三明市天鸿公证处、三明市至诚公证处、清流县公证处、沙县公证处、将乐县公证处、尤溪县公证处、大田县公证处、建宁县公证处、宁化县公证处、泰宁县公证处。
6.莆田市4家:莆田市学园公证处、莆田市文献公证处、莆田市木兰公证处、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7.南平市9家:南平市至信公证处、建瓯市公证处、建阳市公证处、武夷山市公证处、顺昌县公证处、光泽县公证处、松溪县公证处、政和县公证处、浦城县公证处。
8.龙岩市6家:漳平市公证处、永定县公证处、上杭县公证处、武平县公证处、连城县公证处、长汀县公证处。
9.宁德市7家:福安市公证处、霞浦县公证处、柘荣县公证处、周宁县公证处、屏南县公证处、福鼎市公证处、寿宁县公证处。
10.平潭综合试验区公证处。
三、未参加年度考核公证机构3家
云霄县公证处、南靖县公证处、莆田市滨海公证处。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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