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两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南政办〔2017〕2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延平区、建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7年7月14日,省政府办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要求各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投资效率,更好地为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两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服务
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也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民法〔2016〕295号)第四项备注说明:区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需设区市委托或下放。
为顺应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在审批权限委托或下放之前,区级养老机构仍由市民政局审批;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委托或下放后,区属地养老机构由延平区、建阳区民政局审批。
二、养老机构管理
省政府办闽政办〔2017〕78号出台前,经市级审批的养老机构,仍由市级进行管理。闽政办〔2017〕78号出台后,经市级审批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延平区、建阳区进行管理。
三、养老机构补助资金
闽政办〔2017〕78号出台前,经市级审批的养老机构所享受的各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闽政办〔2017〕78号出台之后,经市级审批的及审批权委托或下放后区级审批的养老机构所享受的各项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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