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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5-28 17:59:47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1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具备对压力管道装置及其管道单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的实际,现就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登记及管理方式。压力管道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三个类别,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分别进行使用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并运用监管平台对具体压力管道装置实施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按一个压力管道工程或装置(统称为压力管道装置)作为一台设备,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使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施工告知、监督检验、监管平台信息登记、定期检验均按压力管道装置进行,每个装置在监管平台上自动赋予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各环节的追溯识别。未在监管平台登记信息的在用压力管道装置进行全面检验(或整治检验)时,检验机构应先到监管平台录入压力管道装置信息并取得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出具检验报告和识别上传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及其检验信息。

二、新办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时,应当区分三个不同类别分别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按压力管道装置分别汇总,一式两份);

(3)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2014年1月1日之后安装且未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则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按照设备属地监管原则,使用单位在异地(指跨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分支机构使用压力管道的(如门站、分输站、充装站内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将管道挂接到分支机构。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通监管平台实名认证账号,实行网上申办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和报告年度安全状况,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之前已登记管道的重新办理(换发证)。之前已核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待使用单位任一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装置定期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按单位重新申请换发该类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并交回原核发的该类别所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新核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在定期检验确定的有效期和技术参数范围内使用,已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新、改、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具体登记使用的压力管道装置及其管道单元详见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停用、报废、拆除的压力管道装置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变更监管平台相应信息。”重新按单位换发使用登记证后,该单位原登记在监管平台的每个压力管道装置的识别码及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即管道单元汇总表)予以保留,并关联到新核发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上。

使用单位如需将多个识别码的同类别压力管道装置合并成一个装置管理的,可在定期检验时委托检验机构登录监管平台进行合并操作,并根据合并后的压力管道装置名称及识别码出具检验报告。已无在用和停用的压力管道时,应办理注销登记,交回使用登记证。

四、随锅炉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以及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凡未纳入锅炉范围内管道和压力容器附属管道(作为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一部分)进行使用及定期检验管理的,检验机构应单独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使用登记时应提交该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登记机关应在监管平台上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压力管道装置进行确认或录入,不单独核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如该管道为该单位唯一使用的压力管道,则同时核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其定期检验及使用管理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五、跨行政区域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的登记及管理。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受理使用登记,登记时需明确途经的设区市及县区,由途经的设区市及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设备属地原则分别实施日常安全监管。跨县区的公用管道,登记时也需明确途经的县区,由途经的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设备属地原则分别实施日常安全监管。

六、按单位登记后的压力管道装置管理。使用单位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后,新、改、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实行信息登记。可由监检机构将压力管道装置及管道单元信息上传监管平台;监检机构未上传的,使用单位应在该压力管道装置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报送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录入监管平台。停用、报废、拆除压力管道装置,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变更监管平台相应信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时,检验机构应对监管平台上该压力管道装置中的管道单元进行核对,并根据检验结果,对管道单元信息进行增、删、改维护。若检验机构仅对压力管道装置中的个别管道单元实施检验,则只出具管道单元专项检验报告,只更新监管平台上相应管道单元的信息。

七、使用未登记压力管道的认定。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未将使用的压力管道装置(跨省的长输管道除外)基本信息上报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属于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时,应依法处理。

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和基本信息汇总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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