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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32号(社会管理类432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卫计委 2017-07-04 16:49:50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32号(社会管理类432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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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关怀扶助力度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并统一城乡特别扶助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力度。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2008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和每人每月100元。2011年,国家建立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2012年起将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和每人每月135元。2014年,国家再次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和每人每月170元,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和每人每月340元。2016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提出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并加大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力度。

二、关于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近一半省(区、市)在落实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为失独家庭发放了一次性扶助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差距较大,是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以及一次性扶助金标准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考虑到国家财力等综合因素,我们认为,不宜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三、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关怀、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部门《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照顾、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在社会关怀方面,

一是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二是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失独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并将农村失独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三是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四是失独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五是建立失独家庭的联系人制度。

2014年,我委联合中国计生协下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要求各地从生活关怀、养老关怀、健康关怀、精神关怀和生育关怀等方面切实做好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对各地督促检查的力度,推动各地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中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完善现有的扶助关怀,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帮、心有所慰。

201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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