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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 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13:47:41

法律法规网消息 由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不管是什么原因,就单纯在道义的角度也不能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对孩子对大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丈夫,一个未来新生命的父亲,也不能回避这份责任和义务。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舆论的谴责。当然,婚姻法内规定的要项满足了,是不受限制的。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后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的,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后,最高院也有对该问题的一个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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