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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85号
作者:佚名 来源:住建部 2017-05-05 10:55:12

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85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朱文君: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6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汕头市中宏电力工程安装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85号)无法送达你本人,我部于2016年12月23日在部网站向你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现公告期已满3个月。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日

抄送:湖北、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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