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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6-14 16:35:54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已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广泛吸引境外优秀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把重庆打造成为人才汇聚、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高地,根据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派、自费到境外留学,且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仅限重庆市有评审权限的专业及国家未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于本办法。

港、澳、台地区来大陆创新创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坚持政策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分类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二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三在境内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四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及以上。

第五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二在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有职业/执业准入要求的序列和专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

第八条 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

第九条 境外工作经历,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三章 申报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各职称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条件或以下条件者(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其境外工作经历均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研究教育卫生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并获得1项及以上国际知名奖项。

⑵在境外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或5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3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且在境外出版过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着、编著或译着)。

收录检索论文,均指在境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时,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经历;申报卫生技术系列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⑶医生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及再注册;或在以上国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境外从事医疗卫生工作6年及以上。

⑷教师、科研人员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的专家、学者。

2.工程技术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境外大型工程项目,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境外中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境外大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⑶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2项及以上国际发明专利者。

⑷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来渝创业,所创企业被认定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⑸来渝创业,所创企业为重庆市鼓励发展或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企业,年均承接工程项目金额(或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实现纳税额300万元,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100个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⑹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和成果或在境外通过自主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效益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⑺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大区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核心成员或技术负责人。

⑻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样品委员会委员。

3.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对应申报的职称系列):

⑴在境外大型或知名文化机构(含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或艺术团体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中高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⑵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评委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第十二条 符合各职称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条件或以下条件者(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其境外工作经历均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研究教育卫生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在境外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1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且在境外出版过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着、编著或译着)。

收录检索论文,均指在境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时,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须具有1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经历;申报卫生技术系列职称,须具有1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⑵医生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境外从事医疗卫生工作2年及以上。

⑶教师、科研人员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讲师、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的学者。

2.工程技术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境外大型工程项目,并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的技术。

⑵主持过境外中型工程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加过境外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并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的技术。

⑶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者,来渝后,主持过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加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技术)。

⑷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或成果,来渝创业,所创企业经营满2年,且连续2年实现盈利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⑸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和成果或在境外通过自主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效益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⑹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核心成员或技术负责人。

3.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对应申报的职称系列):

⑴来渝创业,所创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实现盈利,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5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高层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⑵就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⑶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⑷担任境外相当于国内规模以上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⑸在境外中型文化机构(含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或艺术团体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中高级技术职务2年以上者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⑹获得农业相关的国际专利,专利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大经济(年产值达到500万元,或年产量达到50万吨)社会效益者申报农业类职称。

⑺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境外先进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指导农户1万户,且带动农户人均年增收1万元)申报农业类职称。

第四章 评定方式

第十三条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定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定工作采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1.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

2.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直接审核确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任职证明,获奖、科研、论文、论着、专利等)。

第十五条 单位考核推荐。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应就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考核推荐,并就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在本单位公开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章,报送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定。专家组负责根据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组织答辩,同时,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专业组实到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资格核准。评定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及时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称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也称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主要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含外贸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本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申报。其中,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以上申报条件只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要求。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定专业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渝职改办〔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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