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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5 10:09:27

文件名称:我区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确保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使他们安全无虞、生活无忧,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57号)。《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新时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

认真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

二是

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监督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督促和监督指导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帮助提高监护能力。

三是

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心理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

四是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五是

通过政府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16年上半年组织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对全区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深入的摸底排查,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明确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责任人和受理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联络员制度,强化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明确评估帮扶责任主体,强化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从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为农民工返乡就业提供支持两个方面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组织保障。要求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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