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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7 00:55:03

文件名称: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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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去年以来,我区部分地方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涉案领域增多,并有扩散蔓延趋势。为有效遏制非法资金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打击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决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干扰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者多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谋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产形态复杂、涉及地域广,处置难度大,造成兑付比例低,极易引发区域风险,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三、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犯罪。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和打击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办教育机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房地产公司、基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基金等机构借助投资理财、集资办学、房地产开发、生态保护、农业开发等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四、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端正心态,谨慎识别,对“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等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当地金融、公安部门举报。

自治区金融局、公安厅举报电话:

0951-6084511、6136175

银川市金融局、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1-6889436、5018110

石嘴山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2-2218454、2216187

吴忠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3-2039372、2126504

固原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4-2088156、2068020

中卫市金融局、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5-7067852、7067533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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