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 涉“3.17新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4月19日,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3.17新政”实施一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新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建议。
2017年3月17日至4月19日,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等11项限购、限贷调控政策,被社会通称为“3.17新政”。“3.17新政”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但也引发了一定数量纠纷案件。为给买卖、居间各方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司法指引,二中院在征求5家辖区法院经验及做法基础上,对一年来审理的涉新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进行通报提示。
2017年3月17日至今,二中院二审新收受新政影响案件不到全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1/10,案件数量并无显著增加。据统计,涉“3.17新政”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大体分为买受人购房资格受限,买受人购房成本增加,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存有争议,以及“连环买卖”中的违约责任承担四类,类型相对固定。地域性差异较为显著
,商办类用房纠纷,集中于丰台、大兴、房山三区,这与我市城区整体建设规划有关。住宅平房合同纠纷,多发于学区房集中的东城、西城两区,这与我市优秀教育资源相对集中有关。对于是否确受新政影响、能否免责解除、违约与否、违约金数额如何酌定、连环买卖损失如何赔偿等,由于诉讼各方均存有不同心理预期和抗辩理由,且裁判尺度尚待进一步统一。因此,很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多以判决方式结案。涉新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原因主要缘于新政实施力度大、商办类用房纠纷数量较多、连环买卖履行停滞、借机违约等。
该院审理此类案件坚持严格适用新政、尊重意思自治、确保利益平衡、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原则。该院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准确研读相关政策,做好准备;完善合同审慎签约,审慎签订“连环单”,明晰履约节点,适当约定履约时间;买卖双方均应调整心态,秉持即使房价波动,合同亦应诚信遵守理念;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及时向房屋买卖双方严格、准确解读新政,尽到告知义务,切勿甚至擅自承诺、协助双方做假手续规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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