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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5-02 16:31:29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5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卫发〔2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经党政联席会决议,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4分、6分和8分四个档次。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 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

(二) 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

(三) 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

(四) 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 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的;

(二) 不配合投诉或信访等案件处理工作的;

(三) 不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血的;

(二) 违反首诊负责制规定,推诿、拒绝救治危急症患者的;

(三) 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违反行业“九不准”案件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一)违反重庆市医疗服务领域市场行为负面清单内容的;

(二)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医师执业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应用

第九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群众投诉、来信来访、问卷调查及各类检查等途径获得,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调查核实确认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通知书》,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办法按一年内累计记分及校验周期内累计记分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校验期周期满后记分清零,重新进行计算。记分周期内达一定分数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4分,不足6分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6分,不足8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一次性扣除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二年年度内奖励性绩效的10%,民营医疗机构按照该比例参照执行。

(三)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一次性扣除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二年年度内奖励性绩效的20%,民营医疗机构按照该比例参照执行。

(四)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何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或者3年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该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由登记机关给予其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五)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该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由登记机关给予其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每季度对辖区内已进行记分处理的医疗机构以适当形式给予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分情况的实时公示。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记分情况统计在《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内,将记分情况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庆市卫生计监督执法局每年应当统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给予扣除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取消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及暂缓校验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及《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自行印制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暂行规定》(渝卫〔2006〕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2.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单位):

你单位在 日的 调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 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记 分,特此通知。

卫生计生委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记分单位)(盖章)年月日

医疗机构名称

记分原因

分值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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