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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8-28 18:15:27

文件名称: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莆政办网传〔2018〕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四)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原则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

(四)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要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四、清理步骤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法律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1)、《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2)、《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3)、《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4),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理由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5)、《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附件6)、《省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7)、《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附件8),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理由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9)、《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附件10),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我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我市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莆田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附件11),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

(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7号)文件目录中涉及证明事项进行梳理,一律全部取消,并填写《莆田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12),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清理结果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程序,由各市直有关单位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各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13),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的清理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13),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清理结果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二)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14)填写所有汇总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清理报告和附件1至附件8,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清理报告和附件9、10、11、13;各市直有关单位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清理报告和附件1至附件8,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清理报告附件9至附件13。以上专项清理报告和表格均盖公章送至市政府法制办。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清理工作的相关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附件15)。

联系人:王婷婷联系电话:2292802

传真:2380567

附件:1.法律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2.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3.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

4.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5.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6.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7.省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8.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9.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10.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11.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莆田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12.莆田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13.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14.填表说明

15.清理工作人员联络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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