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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7 00:55:0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金融办(局)、公安局、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66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自治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级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金融管理部门,由金融管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地级市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公安厅、财政厅、高级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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