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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大督查第三批问责情况的通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7 00:55:03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大督查第三批问责情况的通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按照国务院关于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挪用套取资金及民生领域跟踪审计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问责的要求,经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核查问责事由,自治区监察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现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挪用套取资金问题问责情况

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学文(副厅级,时任吴忠市委常委、副市长)进行诫勉谈话;

对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区长朱韶峰(正处级)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永虎(正处级,时任银川市兴庆区副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银川市兴庆区建设交通局物业办公室主任马学军(副科级,时任银川市兴庆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王曙忠(正处级,时任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现已退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吕海峰(副处级)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公司财务科科长侯继红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吴忠市财政局局长陈佳元(正处级)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吴忠市财政局副局长任继荣(副处级)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吴忠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王秀琴(正科级)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固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原州区委副书记康建宁(正处级,时任安康路南北两侧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刘志安(副处级,时任安康路南北两侧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洁(副处级,时任安康路南北两侧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对固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霍进财(副处级,时任安康路南北两侧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对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职工段国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职工苗金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固原市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薛正涛(副科级)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二、民生领域专项督查发现问题问责情况

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在吴忠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西吉县人民政府在固原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泾源县人民政府在固原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巴浪湖农场存在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责成吴忠市委常委、同心县委书记马洪海(副厅级,时任同心县县长)向吴忠市委、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西吉县委副书记、县长武维东(正处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马威虎(正处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同心县常务副县长马玉祥(副处级)进行诫勉谈话;

对同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马秉龙(正科级)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希明(正科级)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西吉县副县长马宗正(正处级)进行诫勉谈话;

对泾源县副县长杨生俊(副处级)进行诫勉谈话;

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巴浪湖农场场长丁立东(正处级)进行诫勉谈话。

全区各级干部职工要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将“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职尽责,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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