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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8 04:16:18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1〕1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

2011年7月1日起

,全区22个县(市、区)同时启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自治区可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治区和县(市、区)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鼓励多缴多补,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管理方式、统一服务标准。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保登记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所在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区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各地政府要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村)、城镇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

(一)本意见出台后,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停止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各级财政补贴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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