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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24 18:25:14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宁政办发〔2014〕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全面检阅我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展示全区各族人民精神风貌,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根据全区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贯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本届全区运动会以“团结友爱、公平竞争、科学务实、节俭效能”为主题,努力办成热烈、节俭、创新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推动全区体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自治区体育局

银川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总工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

四、时间、地点

2014年8月在银川市举行

五、竞赛组别与项目设置

(一)青少年组(11项)。

田径、射击、武术、举重、摔跤、游泳、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跆拳道。

(二)

成年组(16项)。

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网球、门球、台球、毽球、钓鱼、健美操、围棋、中国象棋、桥牌、第九套广播体操。

六、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团参赛;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单独组团参赛;各地级市不单独参赛,只组成代表团机构,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的参赛组织、协调工作。

(二)成年组以各厅局、行业体协、企事业单位组团(队)参赛。

七、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组。

1.运动员必须是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宁夏正式户籍,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的适龄运动员。

2.报名参加田径、摔跤、射击、游泳、举重、武术等项目的运动员,必须参加过自治区体育局(或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内举办的全区青少年比赛。

3.运动员须持有自治区体育局核发的“注册参赛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自愿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4.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试训运动员,符合青少年参赛年龄规定者,由宁夏体育运动学校负责组织注册、报名参赛。

5.运动员代表单位以其在本周期内首次注册单位为准。

6.以上第2条款对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运动员不作限制。

7

.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游泳、跆拳道6个项目的运动员在其所属地级市范围内进行交流,其他项目不得交流。

(2)运动员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代表单位的法人代表以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必须在自治区体育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后生效。

(3)运动员交流截至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8.凡运动员代表资格归属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未确定者,不得报名参赛。

(二)成年组。

1.运动员必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宁夏正式户籍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者。报名时须将健康证明一并报大会竞赛部。

2.运动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单位在报名前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本单位报名参赛的情况下,优先代表本单位参赛。

(2)在本单位不参赛的情况下,由参赛运动员本人决定代表单位。

(三)资格审查。

由自治区体育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经查实有违反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团体或集体项目则取消全队成绩)外,还将依据本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八、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各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3.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成年组的比赛。

4.各地级市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2名、工作人员2名;各县(市、区)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1名、工作人员1名。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5.各项目领队、教练员的名额配置,按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6.参赛时须缴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注册参赛证。

7.各单位必须为参赛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成年组。

1.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限报2个大项。

2.凡参加3个项目以上的单位,可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工作人员数由参加单位自定。

3.各参赛单位必须为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执行国家各单项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三)各项目在决赛中须排出全部录取名次,不得出现并列(摔跤、跆拳道除外)。

(四)报名人/队数不足3人/队(含)的项目不比赛。

(五)集体项目根据报名队数的多少,确定比赛办法。

(六)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自治区体育局选调。

(七)青少年组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

1.参赛年龄限制在18岁以下(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田径(乙组)参赛年龄限制在15岁以下(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射击(甲组)年龄限制在19岁以下(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骨龄抽测,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十一、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各单项均录取前六名,按7、5、4、3、2、1计分;集体项目(篮球、排球、男子足球)按14、10、8、6、4、2计分。

2.报名人/队数不足6人/队(含)的项目,集体项目减1录取,其他项目减2录取。

3.各县(市、区)输送运动员计牌计分相关界定和具体办法。

(1)运动员界定: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和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在册学生。

(2)时间界定: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项目界定:全国运动会所设项目。

(4)赛事界定:国际比赛、洲际比赛、全国比赛。

①国际比赛:伦敦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

②洲际比赛:广州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

③全国比赛:第12届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

(5)计牌计分办法。

①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4倍计牌计分。

②在洲际比赛中(含第12届全运会)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3倍计牌计分。

③在全国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2倍计牌计分。

(6)在符合以上规定前提下,运动员计牌计分均相应计入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所属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4.破纪录加牌加分办法。

(1)破自治区青少年纪录者增加1枚金牌,分值加9分;破自治区成年纪录者增加2枚金牌,分值加18分。

(2)超全国纪录者按3倍计牌计分;超世界纪录者按4倍计牌计分。

(3)1名运动员(队)在同一项比赛中无论破(超)几次自治区、全国、世界纪录者,均按最高一项破纪录分值加牌加分。

5.输送运动员加分办法。

(1)凡在本届运动会周期内向宁夏体育运动学校输送学生(与专业运动队对口项目),累计8人者给原输送单位计1枚金牌(不含大专班学生);不足8人或超过4人(含4人)计0.5枚金牌。

(2)凡在本届运动会周期内向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输送运动员(对口项目),累计4人且成绩均达到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给原输送单位计1枚金牌;不足4人或超过2人(含2人)计0.5枚金牌。

(3)运动员输送单位由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认定,自治区体育局审定,每名运动员只能有1个输送单位。

6.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参赛后的单项比赛排名办法。

(1)第一次排名: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与县(市、区)运动员共同排名,以确定宁夏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对各地级市、各县(市、区)代表团进行排名(不含宁夏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所录取的名次)。

(3)公布第二次排名,并作为各单项比赛的最终名次。

7.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运动员两次计牌、计分办法。

(1)凡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运动员在本届运动会个人项目比赛中取得金、银、铜牌的,除给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计牌、计分外,另行按同名次给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计牌、计分。

(2)此项规定不包括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第四名以后的成绩。

(3)宁夏体育运动学校代表团只公布团体总分,不排列名次。

(二)成年组。

各竞赛项目均录取前八名,集体项目(篮球、排球、男子足球、门球、第九套广播体操)按18、14、12、10、8、6、4、2计分,参赛队不足8队(含),减1录取;其他项目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人/队数不足8人/队(含)者,减2录取。

十二、体育道德风尚奖

设“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包括代表团、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评选办法另定。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青少年组第一次报名截至

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只报参加项目和人数),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报名。

(二)成年组第一次报名截至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只报参加项目和人数)。

(三)第二次报名。

1.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报送大会竞赛部,同时附运动员健康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所报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无故退出者,将取消其代表团参加评选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2.各代表团成员、各项目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须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2寸照片2张。

十四、经费

(一)青少年组。各代表团(队)全体在编人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的费用由大会负担。提前到会、推迟离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篮球和男子足球在报名时须缴纳参赛保证金。

(二)成年组。各代表团及以个人名义参赛者参赛费用全部自理,报名费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选派裁判员在比赛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大会承担。

(四)裁判员酬金标准由本届运动会组织机构研究审定。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2米×3米代表团团旗2面,颜色自定,团旗除标明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十六、组织领导

本届运动会在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解决有关事宜和问题,银川市成立执委会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做好竞赛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的制定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主任、裁判长、仲裁主任的选聘以及运动员注册、运动员资格、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审查等工作。银川市全面负责本届运动会的筹备和承办工作,重点做好开闭幕式方案制定、竞赛日程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竞赛场地安排布置、器材购置、安装测试与运行以及后勤保障及宣传安保、食品安全等工作。

十七、其他事项

(一)比赛服装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为严肃赛风赛纪,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和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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