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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10-17 18:56:40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9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定量风险评估以及能够承接危险化学品的园区承载能力普查等前期准备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调查摸底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在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全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自治区安监局、环境保护厅牵头,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定量风险评估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化工专家及企业召开会议,对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进行科学评估,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同时,根据搬迁改造企业规模、安全和环保风险轻重,确定搬迁改造完成时间节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三、园区承载能力普查

组织对我区能够承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业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其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安监局、环境保护厅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四、搬迁改造经费测算

涉及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委托第三方,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测算搬迁改造所需费用,并编制资金来源方案,经各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签字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要积极对接财政部,积极争取国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政策支持,根据企业搬迁改造费用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配套政策。有关市人民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资金配套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0日前)

五、制定搬迁改造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各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搬迁改造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并将安置方案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有关市人民政府牵头;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0日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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