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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8736号建议答复的函(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卫计委 2017-06-07 12:28:08

文件名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8736号建议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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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艾滋病(AIDS)防治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艾滋病疫情

准确掌握疫情和科学分析疫情既是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的前提,也是评估艾滋病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依据。由于艾滋病潜伏期较长,潜伏期内无明显的临床症状,现有的检测手段无法确定新发现的病例为新近感染的病例还有既往感染的病例,当年发现报告的病例数不能完全反映实际疫情的高低,往往与检测发现的力度有密切关系。因此,我国分析和评估艾滋病疫情形势主要基于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艾滋病疫情哨点监测系统、艾滋病疫情估计三个方面的数据。其中哨点监测数据来自全国1884个监测哨点,疫情估计是由我委与国际组织,全国范围内以地市为基本单位,结合高危人群规模及感染率、抗病毒治疗覆盖率等参数,采用国际组织推荐的数学模型(2015年前为workbook模型,2015年后改为EPP/Spectrum模型),经过逐级论证得到。

根据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截至2015年底,我国报告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57.7万例,死亡18.3万例。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艾滋病疫情哨点监测的数据和数学模型估算,2015年我国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为85万(72万-102万),全人群感染率约为0.06%,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疫情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国疫情分布不均匀。存活感染者万人以上省份15个,占全国总数的85.5%,个别地区达到高流行水平。二是性途径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同性性行为增加明显。2015年新报告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中经性途径传播占94.5%,其中男性同性性传播从2010年的14.7%增加到2015年的28.3%。三是青年人和老年人疫情上升速度较快。每年新报告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中15-24岁青年人群和6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从2010年的9373例、5943例增加到2015年的16986例和17451例。

及时发现并管理传染源是控制疫情传播的基础。为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以及时采取随访干预措施,近几年各地不断加大艾滋病检测力度,检测人次数分别从2010年的0.65亿人次到2015年的1.44亿人次,发现病例数也由6.4万增加到11.5万,检测发现率由0.098%下降为0.08%。其中2015年中近1.0亿人次是在2.5万家医疗机构中开展的,发现感染者近6万例,抗体阳性率为0.057%,与全人群感染率基本相同。通过多年持续地扩大检测,估计的感染者的报告发现率稳步提高,从2010年的40.4%增加到2015年的67.8%。

二、关于加强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工作

截至2015年底,我国报告现存活15-24岁青年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9569例,占全国总数的1.7%。疫情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每年新发现病例数呈快速上升趋势。从2008年的482例增加到2015年的3236例。二是传播途径以男性同性性传播为主。男性同性性传播所占比例从2008年的58.5%增加到2015的82.6%,新报告感染者男女比例为46:1。三是学生感染者以大中专院校学生为主。2015年新发现青年学生感染者和病人中,18-22岁的大中专学生占77.5%。四是全国各省份均有青年学生病例报告。2015年报告数超过100例的省(区、市)有17个。

我委高度重视青年学生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配合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艾滋病防治教育活动。一是教育部制定了《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学指导纲要》,明确对于初中、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艾滋病专题教育,与性健康教育进行统筹安排,并对课时安排和教学内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教育部会同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部门和机构的职责,要求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落实学校专题教育课时、专题讲座和新生入学教育处方,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的服务工作,强化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保障。三是我委会同教育部和团中央开展“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大使校园行工作,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和专家的作用,传递艾滋病防治知识,活动已经走进了35所大学,覆盖50万余名师生。四是2015年教育部和我委启动了预防艾滋病普及型宣传教育和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学生强化干预试点工作,分别覆盖46所(2016年增加到100所)和11所高校,发挥疾控机构、学校和学生社团作用,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学生开展动员检测和预防干预,提高学生参与和自我防范意识。

三、关于抗病毒治疗

我国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政策,药品采取中央统一招标、地方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目前全国84.5%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近年来,我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抗病毒治疗指南和我国实际,多次调整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标准,实行对所有有意愿和无临床禁忌症的感染者提供抗病毒治疗,同时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规范管理,不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于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恩夫韦肽、恩曲他滨、齐多拉米双夫定、沙奎那韦等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基本能够满足临床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需求。

四、关于配偶/性伴告知和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这既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控制艾滋病进一步传播的有效措施。但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缺乏具体的惩处措施,也没有相关的具体工作细则。近年来,云南、广西、河南、浙江等地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本地法规或政策,明确了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进行了探索。2015年5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就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告知的相关法律和规定问题进行了专题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考虑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认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身份、判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困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可能增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泄露风险,以及未见到国外类似法律规定等因素,目前制定全国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配偶告知的规定尚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调整政策。

惩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男男商业性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卖淫嫖娼以外的其他故意向他人传播艾滋病的,可根据具体行为特征以伤害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部分地区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传播性病罪量刑较轻,且该罪仅适用于有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对于无金钱物质交换的性行为并不适用,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惩处艾滋病故意传播行为均存在适用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委自2015年以来多次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就完善惩处故意传播艾滋病相关法律进行了研讨,并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正在进行立法建言研究。

五、关于宣传教育和反歧视

宣传教育是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疫苗,也是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首要环节。我委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将重点时段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除了在世界艾滋病日期间举办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外,结合部门日常工作,重点在以下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聚焦主题,拓展宣传内容。每年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热点和重点确定世界艾滋病日宣传主题,并根据主题编印防治艾滋病宣传海报、画册、折页等。编制《艾滋病知识要点》和《艾滋病防治媒体报道参考手册》,为大众传媒科学报道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分类指导,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和老年人,配合民政、交通运输、文化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老年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针对青年学生,配合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通过“青春校园行”等活动加强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教育活动,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落实专题教育课时及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三是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宣传教育方式。发挥彭丽媛、濮存昕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作用,通过邀请其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制作防治艾滋病宣传片、公益歌曲、公益广告等,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微信、交友软件等新媒体以及12320卫生热线,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作不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结合“新农村建设”、“三下乡”、“妇女面对面”和宗教活动等,重点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突出网络干预和针对高危人群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大众人群和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击艾滋病氛围正在逐渐形成。

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并就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反歧视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就业、就医和入学权益。卫生计生部门向社会公布了3281家艾滋病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改善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就医难、手术难的现状。民政部门要求各地及时、足额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教育部门要求各地利用资助体系,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并通过“红丝带小学”、“圆愿小屋”等方式妥善安排了少数存在入学困难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三是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反歧视宣传教育,聘请了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防治艾滋病义务宣传员,并制作防治艾滋病宣传片、公益歌曲、公益短片、公益广告,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经过多年努力,全民艾滋病防治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歧视有所减少。

六、下一步工作

(一)广泛吸纳大学、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领域专家参与艾滋病疫情分析和研判,防治措施制定工作中,集思广益,进一步提高策略措施的科学性,关注国外最近研究进展和成果,及时研究并运用到我国防治实践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进行新药的增补和目录调整工作,在药物学评价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将符合医疗保险用药需求的艾滋病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我委将会同财政部调整《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药品目录》,增加药品免费供给。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与国家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优势,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进一步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医学咨询和心理支持,督促其及时、主动将感染情况告知配偶和性伴。积极支持各地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配偶/性伴告知相关规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就完善惩处故意传播艾滋病相关法律进行调研,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工作中予以研究或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加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进一步发挥多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危害的警示性,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针对青年学生,我委将积极配合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发挥学生社团和志愿者作用,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微信和交友软件等新媒体作用,加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提高青年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减少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同时做好高校试点工作,强化对学生中高危人群的干预,提高干预效果,动员检测和接受抗病毒治疗,减少艾滋病传播。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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